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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5]579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5-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使用情况调查的通知
环办函[2005]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摸清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运行情况,进一步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并做好将于今年年底召开的“全国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现场会”的前期准备工作,请你们组织辖区内各重点城市填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调查表(调查表可在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epi-sepa下载),并于2005年10月20日前将各调查表汇总后报我局环境监察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 刘伟
  电话:(010)66556442
  传真:(010)66556438
  电子邮件:66159820@163.com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重 点 城 市 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1 □是 □否
2 □是 □否
3 □是 □否
4 □是 □否
5 □是 □否
6 □是 □否
7 □是 □否

附件二:
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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