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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拟收回号码进行公示的通告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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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16
【实施日期】
2005-09-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拟收回号码进行公示的通告
近期,部分号码使用单位向我部申请退回号码,我部将收回这些号码(号码清单详见附件)。为保护用户利益,确保没有用户遗留问题,现将拟收回的号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个月(从2005年9月16日至2005年10月16日),请广大用户和各相关单位予以监督。公示期过后,对无异议的号码我部将正式予以收回,并通知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对这些号码局数据进行删除。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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