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间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试行) 一、概述 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是一种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染疫的家畜是人间布病的主要传染源,人由于接触患病的牲畜及其产品或其污染物而感染布病。布病不仅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同时影响畜牧业、旅游业、国际贸易及经济发展。 我国布病疫情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曾得到较好控制,发病率一度低至0.02/10万左右,90年代中后期,布病疫情有所回升,2003年人间疫情发病率达0.48/10万,部分省区出现暴发和流行。为此,必须加强监测工作,以及时发现疫情,掌握疫情动态,预测疫情发生趋势,为制定全国布病防治策略和措施提供依据。根据《布鲁氏菌病监测标准》(GB16885-1997),和全国布病疫情态势,制定此方案。 二、监测目的 1.掌握我国布病疫情动态、流行规律,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 2.为预测布病流行趋势、制定防治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监测定义 (一)病例定义 1.诊断原则 根据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及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2.诊断标准 (1)流行病学:发病前病人与家畜或畜产品,布氏菌培养物有接触史,或生活在疫区内的居民或与菌苗生产、使用和研究有密切关系者。 (2)临床表现:出现持续数日乃至数周发热(包括低热),多汗,肌肉和关节酸痛,乏力,兼或肝、脾、淋巴结和睾丸肿大等可疑症状及体征。 (3)实验室初筛:布病玻片、虎红平板凝集反应阳性或可疑,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 (4)分离细菌:从病人血液、骨髓、其他体液及排泄物中分离到布氏菌。 (5)血清学检查:标准试管凝集试验(SAT)滴度为1:100(++)及以上;对半年内有布氏菌苗接种史者,SAT滴度虽达1:100(++)及以上,过2—4周后应再检查,滴度升高4倍及以上;或用补体结合试验检查,滴度1:10(++)及以上;抗人免疫球蛋白试验滴度1:400(++)及以上。 疑似病例:具备(1)、(2)和(3)者。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4)或(5)中任何一种方法阳性者。 (二)暴发疫情定义 在一个潜伏期内,局部地区或一个集体单位内发生3例以上病人称为暴发。 四、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全国常规监测 1. 人间疫情发现和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疫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的布病病例应在诊断后12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12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2.暴发疫情监测 (1)发现与报告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验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暴发、流行疫情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如果暴发疫情达到《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则按相应要求同时报告。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对疫情发展和控制进程进行及时报告。 暴发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的报告,逐级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控制工作结束后7天内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概况、流行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