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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实施日期】 2005-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令”)正式实施以来,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明显好转,群众满意度普遍提高。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播出机构播出的广告有虚假违法内容,一些机构违规播出“挂角广告”和在转播节目中插播游动字幕广告,这些已成为当前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净化荧屏,严肃纪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严格执行《广告法》、《国务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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