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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布第二批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业务参与券商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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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25
【实施日期】 2005-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布第二批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业务参与券商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会员单位:
  开放式基金通过我所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已正式开通。为了做好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均可参与基金首发时的场内认购及开放后的场内赎回业务。
  二、根据我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经我所与中国结算公司审定,第二批符合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业务要求的会员单位共有27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可直接获得我所场内申购业务参与资格,在基金开放后可参与场内申购业务。
  三、会员单位参与场内申购、赎回业务,须成为中国结算TA系统结算参与人,请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尚未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的会员单位尽快与中国结算业务发展部联系(联系电话:010-58598835)。
  四、为规范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同时为会员单位和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提供便利,我所拟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场内销售代理主协议》的统一范本(见附件2,以下简称《代销主协议》),拟由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一次性签署后生效。请各有关会员单位(见附件1)签署好《代销主协议》,并于2005年9月2日之前将《代销主协议》原件一式两份寄至我所。
  五、其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欲申请参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业务,需获得中国结算公司确认并签署《代销主协议》。
  六、有关业务规则、指引及问答可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中国结算公司网站(http://www.chinaclear.com.cn)查询或下载。
  联系电话:0755-25918536,25918537
  通讯地址:深南东路504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债券部
  邮编:518010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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