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2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加快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为银行和企业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 (一) 非金融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自营性交易: 1.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25亿美元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0亿美元以上; 2.具有2名以上从事外汇交易的专业人员; 3.具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4.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