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已于7月21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 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