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包括省、市和县级储备粮,含成品粮,下同)贷款是指农发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经营地方储备粮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发放和收回贷款; (二)坚持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 (三)坚持钱随粮走、全程监督、封闭运行; (四)坚持严格准入、分类管理,防控风险。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地方储备粮贷款对象是指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种类。借款人经营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地方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储备粮和“先销后购”轮换储备粮货款未回笼时轮入粮食的价款需要,以及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