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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高企业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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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政〔2006〕综52号
【发布日期】 2006-02-23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高企业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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