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汶川至九寨沟高速公路有关事宜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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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函[2009]20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汶川至九寨沟高速公路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09]208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求授权阿坝州人民政府作为汶川至九寨沟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主体的请示》(阿府〔2009〕7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阿坝州政府作为汶川至九寨沟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主体,具体负责该项目招商过程中的组织工作。 二、同意待条件成熟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BOT或股份制等方式进行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批,对建设期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