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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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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9〕27号
【发布日期】 2009-06-03
【实施日期】 2009-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津政发〔2003〕104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天津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修改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通信部门及其他专业通信组织"修改为"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三、将第八条中的"验收"修改为"检查"。
  四、将第十条中的"迁移"修改为"迁建";将第二款中"的人防(或武装、保卫、行政)部门及公建楼宇的管理部门,"删除。
  五、将第十一条中的"必须经区县人防办同意并报市人防办批准"修改为"设置单位应事先提交申请,报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六、将第十二条第二款删除。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定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6月30日废止。"
  《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二○○九年六月三日

  附: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

失效日期: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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