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处关于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享受一次性奖励的规定
京人口发[2009]20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条件:
享受奖励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来京居住半年(含半年)以上(以查验婚育证明日期为准)。
2、持有户籍地合法生育证明(街道、乡镇以上准予生育证明),在京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
3、持有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当年施行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皮埋手术的诊断证明书。
二、奖励标准:
每人奖励200元。
三、奖励费发放程序:
1、符合奖励条件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持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准予生育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奖励登记手续。
2、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受奖励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进行登记和审核后,出具奖励通知单。同时将诊断书原件和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奖励人员通知单一同上报街、乡(镇)计生办审批。
3、街、乡(镇)计生办依据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登记造册每半年集中发放奖励费。
4、街、乡(镇)计生办将领取发放奖励费签名名单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存档,待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受奖励名单汇总后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
5、区县人口计生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上报市人口计生委享受奖励人员名单。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区县上报享受奖励费人员的数量下拨经费。
五、工作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对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实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实行奖励是一项新规定,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新举措。各区县要给予高度重视,要将此规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使更多的流动人口理解、支持、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尽快落实此项奖励规定,使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能及时享受到奖励。
2、落实分工负责机制。落实好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实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工作需要人口计生委内部各科室的分工协作。各区县领导要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各科室要加强配合,明确职责,避免发生在工作中互相推诿现象。
3、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各区县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基础工作,做好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采集、整理、分类、建档等项基础工作,准确提供详实的信息。落实好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实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人员的统计、核实、发放、上报工作。
4、做好奖励费管理、使用工作。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专款专用,杜绝发放奖励费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此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