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印发《天津高新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园区管发[2009]25号
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维护高新区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除危及群众身体健康、社会治安、区域形象的现象及潜在隐患,现发布《天津高新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暂行办法》,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天津高新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除危及群众身体健康、社会治安、区域形象的现象及潜在隐患,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查处”)工作要在高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齐抓共管、协调联动,推动查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高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查处工作的重点是辖区内涉及群众身体健康、社会治安的食品、医药及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餐饮、网吧、文化(娱乐)、市场、旅店等公共场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商高新区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为无照经营活动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高新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医疗机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协调本市有关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医药经营、教育经营等活动行为。
第六条 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行为;
(二)行使(或协调有关部门行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职能。
第七条 市公安局驻高新区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警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依法查处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行业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三)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制止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安消防局高新区支队(以下简称“消防支队”)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部门许可擅自在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高新区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取缔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查处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三)为从事经营活动者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时严格审核有关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协同有关部门查处为无照经营活动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有关中介服务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负责区内市场建设的备案与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应由商务主管部门行使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查处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法规的运用及行政复议、诉讼等问题。
第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在查处工作中的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四条 除上述职责分工之外,区内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责、结合高新区管委会规定的部门职责开展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高新区经发局、工商高新区分局、高新区国税局、地税高新区分局、财政局、城管局等部门负责查处区外注册、区内经营(不在高新区纳税)的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做好依法征税、动员经营者办理入迁手续的工作。
第三章 实施方法
第十六条 查处工作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应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查处工作中遇到的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力量的投入,实行联合执法,壮大执法的声势,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取缔。
第十九条 工商高新区分局在对涉及无证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区内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由相关责任部门对其经营资格进行认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并将有关结果尽快反馈给工商高新区分局。
第四章 组织推动
第二十条 高新区的查处工作由管委会主任总负责,由分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具体组织、协调,由工商高新区分局、社发局、安监局、民警办、消防支队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组成“查处工作联络组”,负责查处工作的协调联络事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查处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部署联合执法工作、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协调复杂事项及执法争议,形成信息沟通、协同一致的良性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充分认识查处工作对于建设安定、和谐高新区的重要意义,本着对群众、对高新区乃至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查处工作,尽职尽责,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好查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查处工作中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