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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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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69号
【发布日期】 2009-05-15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津政办发〔2009〕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多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街道、乡镇安全生产机构和队伍建设有了长足的进展,有力地维护了全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态势。但是,我市基层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街道、乡镇安全生产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机构、执法监察力量和各项基础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近年来,我市80%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街道、乡镇监管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加强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十分迫切。为进一步搞好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全市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提高安全生产认识,明确基层监管职责
  (一)充分认识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在安全生产监管的前沿防线,是最关键、最基础、最重要的监管环节,也是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落实到基层的强力保证。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生产发展、社会稳定和生活质量,直接影响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街道、乡镇安全生产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正确处理好推进经济发展与抓好安全生产的关系,做到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两手抓、两手硬",切实采取过硬措施,扎实推进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当前实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是: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安全监管机构,构建街道乡镇、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编制和完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财政投入专款专用,改善安全生产硬件和软件条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二、加强组织制度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一)加强组织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好、指导好、协调好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结合本辖区实际配备负责安全生产的专职管理人员;要积极开展安全社区建设,设立村居安全生产监督员,建立并完善基层安全管理网络。
  (二)加强制度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告诫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台账、安全生产检查台账、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明细台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账、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特种设备台账、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事故管理台账。
  (三)加强依法行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行政执法和业务工作的指导,规范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一)加强日常监管和综合监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内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危险化学品、建筑、矿山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治理工作方案和总结;要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使其依法生产经营、健康发展;要督促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坚持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凡是纳入乡镇管理的企业,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立项之日起,就要做好跟踪督查和指导,监督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实行定计划、定措施、定时限、定投入、定责任人的隐患治理"五定"方案,督促整改;要加大对辖区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力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动态监控,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从源头上防范事故。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有关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持证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持证率达100%,单位职工和临时务工人员 "三级安全教育" 率达 100%,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和社区开展"安全生产月"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四)加强服务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为企业和基层单位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平衡协调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把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传达到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反馈基层安全生产情况。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加强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合力推进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制定加强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编制、经费、装备到位,为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与街道、乡镇对口联系的制度,有关部门负责人每年要深入到对口联系的街道、乡镇检查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政府督查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并将街道、乡镇安全监管建设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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