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技术咨询机构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实现科学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有关规定,成立天津市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保证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资格认定、选聘及专家组日常工作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社会各领域的广泛代表性,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国内外领先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专业知识扎实,业务能力突出,实践经验较为丰富,具有较强的理论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事业心,有良好的学术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团结同志,办事公正,责任心强,工作高效。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第四条要求推荐专业领域及相应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专家组成员自动离职,或者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天津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技术支持以及参与应急处置等。主要包括:
(一)受市应急委员会的委托,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对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参与突发事件事后评估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四)为全市应急管理平台建设和各类数据库的建设提供专业指导或技术支持。
(五)参与或指导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参与相关学术研究、交流与合作。
(六)办理市领导同志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家组开展如下日常工作:
(一)每年召开1至2次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研讨、安排和总结专家组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组成员座谈或会商,研究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组的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程序。
(四)每年研究、确定若干应急管理重点课题,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五)召开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或市政府重要专题会议,邀请专家组成员参加。
(六)委托专家组或专家组成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建立和实行信息通报机制。
(一)专家组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决策建议、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办报送有关市领导同志阅示或送有关单位参阅。
(二)专家组工作情况、专家组及专家组成员的有关专题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市应急办视情况在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简报上刊发,或向上级行政机关主办的期刊、简报等推荐刊发。
第十条 专家组依照本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应积极主动地组织研讨,及时提出解决方案。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负责召集会议,协调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健全专家组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一)专家组成员须对以下事项保密:
1.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涉密事项;
3.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二)专家组成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市应急办负责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办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应急办负责研究提出专家组工作经费预算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财政局专项申请并负责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