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琼府〔2009〕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66处)已经确定,现予以公布。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规划,明确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认真做好辖区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协调好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合理划定辖区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和说明,并建立科学记录档案,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有效保护。
附件:1.海南省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66处).doc
2.海南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图例).doc
二○○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