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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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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  
【发文字号】 琼府〔2009〕42号
【发布日期】 2009-05-08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琼府〔2009〕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66处)已经确定,现予以公布。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规划,明确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认真做好辖区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协调好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合理划定辖区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和说明,并建立科学记录档案,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有效保护。
  附件:1.海南省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66处).doc
     2.海南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图例).doc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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