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工促局、发展改革委、宣传部、农委、环保局、供销社、地税局、工商分局、质监局:
我市自1月23日启动家电下乡以来,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和各相关委办局的不懈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家电下乡产品陆续上市,销售情况越来越好;财政补贴资金准备充足、发放及时;备案销售网点基本覆盖13个区县的城区和大部分乡镇;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得力,市场秩序良好。
为进一步完善家电下乡操作办法,加大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将好事办好,4月16日,财政部联合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委下发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大幅度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并对提高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以及加强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家电下乡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家电下乡工作,现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
目前,家电下乡政策调整比较频繁,要及时将新政策宣传到位,避免给农民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近期,各区县商务、宣传、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要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宣传清楚、解释明白。
二、规范销售网点
各区县商务局要继续做好销售网点备案工作。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家电销售网点,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和以税收等不合理理由拒绝备案。
各区县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
要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承诺和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发票使用情况等。
三、开展促销活动
各区县商务局要积极组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协调区县财政局、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联合下乡,联合销售网点开展现卖现补活动,在销售网点现场审核并兑付补贴资金。组织销售网点开展“大篷车”下乡、“科技下乡”、“赶大集”等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开展家电下乡产品的巡回展卖,把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家门口,方便农民购买。
四、落实补贴新办法
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方式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及时将市财政安排下达的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设立的“汽车摩托车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补贴专户如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市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局先行垫付。各区县财政局要做好对本区县乡镇财政所补贴专户资金预拨、清算和审核等管理工作。做好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改革的调研、兑付审核调整的准备工作。
乡镇财政所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及时向区县财政局报帐。
五、强化市场监管
各区县商务局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各区县工商分局和质监局要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消费投诉站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查生产企业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1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号)文件中与《家电下乡操作细则》不一致的条款,遵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