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为加强我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防止城市水环境污染和洪涝灾害,保障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转,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现将《平谷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平谷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排水许可管理的适用范围
在平谷新城规划控制区内,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称为排水户,属排水许可审批对象。
排水户向城市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排水许可证书的办理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向区水务局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区水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本细则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按规定补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水务局责令限期整改,符合条件后核发排水许可证。
三、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应符合的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中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区水务局会同区环保局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环保主管部门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五、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现有排水户办理程序。
1.排水户应首先到区市政管委核准排水去向事宜及本《细则》第四大项中第(二)项内容。
2.排水户持区市政管委出具的材料到区环保局办理本《细则》第四大项中第(四)、(五)项内容。
3.排水户取得区市政管委和区环保局相关文件后,填写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到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应到区水务局办理排水许可登记手续,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再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六、各部门职责
区建委:负责项目排水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及各物业小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宣传和督办。
区市政管委:负责公共排水设施的管护及排水户接入市政管线的相关问题核准。
区财政局:负责核拨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的经费。
区规划分局:负责项目排水设计方案的规划阶段审查。
区环保局:负责排水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相关事项的审定。
区工商分局:对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视情况纳入“企业不良信息事项”。
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审批和监管。
区国资委、区工业促进局、区卫生局、兴谷管委、滨河管委、平谷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排水许可的宣传和督办工作。
七、本《细则》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