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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河北省政府债券(一期)、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和陕西省政府债券(一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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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5-04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河北省政府债券(一期)、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和陕西省政府债券(一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 
根据财政部文件(财库[2009]53号)和本所有关规定,2009年河北省政府债券(一期)、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和陕西省政府债券(一期)(以下简称“本期集合债券”)将于2009年5月7日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双边上市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集合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票面年利率为1.8%;利息每年支付一次,起息日为2009年4月30日, 每年4月30日支付利息(逢节假日顺延,下同),2012年4月3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  二、本期集合债券在本所分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和回购,相应的债券简称、代码如下:

债券全称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对应质押式回购的出入库申报代码

2009年河北省政府债券(一期)

09河北01

130013

106013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

09内蒙01

130014

106014

2009年陕西省政府债券(一期)

09陕西01

130015

106015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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