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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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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山西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26
【实施日期】 2009-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完善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秩序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共同参与,组成运城市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重大隐患长期拒不整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存在以上问题严重的地区或部门;

  (二)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非煤矿山突发或其他紧急安全事件的;

  (四)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五)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及信息发布。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者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运行机制。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运行机制。当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纠正、制止的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批准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非煤矿山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同时上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召开联合执法领导组会议商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制度,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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