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2009年梅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市粮食局关于《2009年梅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梅州市粮食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2009年梅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梅州市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根据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粮监(200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全市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承储企业。 (六)重点检查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我市将选择3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参加单位为市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粮食局、农发行,领导小组在市粮食局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各项具体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并报省、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职责分工。 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组织领导本地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地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本地区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四是汇总本地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二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三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组织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其中,普查阶段由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对辖区内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清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县(市)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 清仓查库具体检查操作方法另行下发通知。 四、清仓查库各阶段安排 (一)准备阶段(4月1日前)。 1.成立机构。2009年2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备案。 2.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完成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3月下旬前,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3.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准备。 (1)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2)县(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分库点的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 4.其他准备。各县(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具体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各地要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 (二)自查阶段(4月1日—4月5日)。 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并在4月5日前完成对上述所有企业自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4月6日—4月20日)。 市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纳入检查范围的国有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 1.普查范围:全市所有国有粮食企业3月末储存的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 2.成立普查工作组,由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粮食、农发行、梅州直属库以及市直粮食企业、县(市)有关单位和部门抽调的人员组成,普查工作将分组进行。 3.重点检查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普查工作一并开展。 4.为确保清查效果,市联合清查工作组先集中清查2—3个粮库进行实地练兵,让每个参加清查工作人员都熟悉清查工作的环节和方法后,再全面铺开。 5.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汇总上报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4月21日—4月30日)。 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全省复查工作,复查比例为全省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具体安排由国家另行通知。 (五)抽查阶段(5月10日开始)。 根据国家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安排部署,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6月15日前)。 4月5日前,各县(市)将清仓查库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表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10日前,市将清仓查库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表报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6月15日前,市、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另发)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严明纪律,公开透明。 清仓查库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明纪律,严格要求,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要增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案件。 (四)加强保密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五)切实做好总结和整改工作。 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