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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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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湖北省  
【发文字号】 鄂林能〔2009〕36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林业局:

  为加强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的管理,确保全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质量,推进油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制定了《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的管理,确保全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油茶良种繁育基地是指2008年以后经省林业局批准,各地利用中央和省级油茶专项资金营建的油茶采穗圃和良种繁育苗圃。

 

第二章 权属与建设体制

 

  第三条 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以省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州林业局为建设法人,并由省林业局统一冠名为"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采穗圃(或苗圃)"。

  第四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属于特种用途林,其母树和林地使用权不得随意转让;良种繁育基地中保存的油茶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用途变更、林木砍伐和资源更新必须报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审查同意后再按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五条 省林业局负责对全省油茶良种基地建设进行监督与管理。省级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法人单位和承建单位应签订联建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所签协议书分别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  第六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资金由国家和省级统筹解决,资金按年度拨付到建设单位,法人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应建立资金管理与使用的运作和监督机制。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专人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  第七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应严格限于圃地整理、穗条、种苗生产、小型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生产区水、电、作业道、灌溉系统建设等。严禁工程资金用于购置小轿车、建办公楼等非生产性支出。

  第八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省林业局组织相关处室对各基地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  第九条 油茶良种基地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国家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油茶良种基地的圃地选择原则上由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验并予以确认。

  第十条 油茶良种基地建设所需穗条必须是从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适合本省栽培的优良品种(无性系或优良类型)上采集,严格按纯系扩繁。

  第十一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应当配备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良种穗条、种苗的生产、经营档案,确保良种穗条和种苗来源、去向清楚,质量合格。

  第十二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单位必须做好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1.良种繁育基地基本情况:良种繁育基地名称、建设地点、面积、建设年份、投产年份、嫁接无性系来源、数量、名称、建圃方式、穗条和嫁接苗产量等。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基本情况表样式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统一制定;

  2. 无性系定植图;

  3.穗条生产情况:生产单位、无性系名称、无性系来源、穗条生产地立地条件、周围环境、穗条剪取和移交时间、数量、包装保存方法;

  4.穗条流向:调出穗条无性系名称、穗条调出时间、数量、单价、销售协议、购入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林木种子(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  5.种苗繁殖情况:圃地穗条来源、品系名称、数量、穗条嫁接时间、嫁接方式、嫁接数量、管理情况、成活株数。

  6.良种繁育基地经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经办人员。

  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适时发布国家和本省最新通过的油茶良种名录,指导各油茶良种繁育基地根据油茶良种选育进程及时更新油茶品种。

  第十四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应当接受上级种苗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五章 生产、经营与管理

 

  第十五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核发的《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

  第十六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穗条、种苗出圃必须如实填写《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经营档案》(具体样式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统一制定)。

  第十七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出圃造林的苗木必须是合格嫁接容器苗。各基地须在每年苗木出圃前自行将合格嫁接容器苗分品系分级拼床,做好统计和档案登记,及时报请省林业局组织专家检查核实后方可调运出圃。

  第十八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良种穗条(苗木)出圃启用统一的《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良种穗条(苗木)销售凭证》和《湖北省油茶穗条(苗木)质量合格认定证书》。出圃苗品种、数量要与档案记载一致,严禁不合格苗、伪劣苗出圃造林。《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良种穗条(苗木)销售凭证》和《湖北省油茶穗条(苗木)质量合格认定证书》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良种穗条(苗木)销售凭证》在穗条(苗木)调出时由穗条(苗木)生产单位签发;《湖北省油茶穗条(苗木)质量合格认定证书》由湖北省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总站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部门签发。

  第十九条 《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良种穗条(苗木)销售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穗条(苗木)生产单位收存,第二联为销售联,由穗条(苗木)销售单位签发后分季度送省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总站备案,第三联为用户联,由穗条(苗木)调入单位保存。

  第二十条 为及时掌握良种穗条(苗木)生产、调剂动态,穗条(苗木)生产单位应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穗条(苗木)生产、调剂数量、调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时上报省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总站,以便进行跟踪管理和技术服务。

  第二十一条 省、市(州)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的行业管理,并对良种穗条(苗木)的生产、《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良种穗条(苗木)销售凭证》和《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经营档案》的填写、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二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的竣工验收由省林业局组织,把建设质量和种苗质量控制作为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实行种苗质量一票否决制。

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全省油茶产业发展需要,由省林业局按年度造林任务下达各基地苗木生产指令性计划,由基地法人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各基地生产的穗条和苗木销售价格必须遵从省林业局制订的指导价,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各基地生产的穗条和种苗调拨由基地法人单位按照省林业局制定的调配计划负责实施;跨省的穗条和苗木调拨与销售必须经省林业局审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  第二十四条 油茶良种基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基地建设单位法人和技术负责人对生产的穗条和种苗质量负责。

  第二十五条 在油茶种苗生产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要签订良种供应及售后服务协议,对因弄虚作假造成用户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按时完成省级下达的年度苗木生产任务,弄虚作假,不如实签发和填写《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良种穗条(苗木)销售凭证》、《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经营档案》,不能保证穗条(苗木)质量和对良种繁育基地经营管理不善的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经营单位,省林业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进行整改的,省林业局将取消该单位作为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和良种穗条(苗木)生产单位的资格,并追回投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法人单位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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