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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定200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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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宁价费〔2009〕43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定200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你单位《关于核定2009年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请示》(宁残就[2009] 6号)悉。根据市政府第258号《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令,经研究,同意200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按2006年的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进行征收,即28439元。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的征收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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