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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中药门诊煎药费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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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医发〔2009〕38号
【发布日期】 2009-02-20
【实施日期】 2009-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中药门诊煎药费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50号)有关要求,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药门诊煎药费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甲类报销范围。

  二、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其报销范围品种、使用管理等按中药饮片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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