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08)42号)(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应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意见》精神,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结合当地村镇规划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并以当地政府文件下发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当地村镇规划编制进度计划
各市(州)、县(市)村镇规划主管理部门按照《意见》提出的全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目标要求,制定本级村镇规划编制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计划内容包括:规划编制数量、完成时间、经费来源(自筹、申请省级财政补助)、政府审批时间等。
省政府将把村镇规划编制、审批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作为考核验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及时做好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工作,防止规划审批时即已失去指导建设作用的现象发生。
要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增加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编制,配备相应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财政部门要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确保管理队伍的稳定。
四、请各地将规划编制进度计划于2009年3月1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实施意见》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省建设厅。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详见吉林省人民政府网www.jl.gov.cn中政府文件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