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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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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  安徽省宣城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宣政办〔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2-16
【实施日期】 2009-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宣城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着力破解中小企业及“三农”融资难问题,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领导,周密谋划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际行动,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是深化我市地方金融业改革、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举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及农村地区资金紧张状况,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金融体系,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抑制非法金融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周密谋划。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全市试点工作。市发改委(金融办)负责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日常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并指定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二、抓好试点,有序推广
  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市开展试点工作,选择愿意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试点积极性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力求2008年内设立6-7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争取2009年达到每个县、市、区设立1-2家小额贷款公司。
  市政府统筹安排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并向省政府金融办转报有关申报材料。
  三、严格准入,规范运作
  (一)资本金设置要求
  按照省里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资金融通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4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选择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作为主发起人,优化股权结构,科学设置大、中、小股东持股比例。
  要选择具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金融合规经营意识的高管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核,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优化股东结构
  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至少是具有一定实力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大中型企业。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充足的流动性。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人数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数即可,不做特别的限制。股东的股权不宜过于集中,有利于保障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合理设计公司治理架构
  对于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三会分设,三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双层结构的公司治理架构,即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并承担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以实现经营决策层、执行决策层和监督层的完全分开,保证三者的相互制约。对于规模不大,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单层结构的公司治理架构,即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全部委托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全权代理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单层结构下,应当由不担任董事长的股东或聘请外部人士担任执行监事,负责对股东会的业务经营进行监督。
  3.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对董事、经理人、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的业务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上述人员的工资和职务晋升挂钩。二是根据每个管理人员和员工岗位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考核方法。三是设计清晰的贷款管理流程,对信贷审批权进行适当的约束。四是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和财务活动;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坏帐准备金,全面覆盖风险。
  4.完善外部治理机制
  一是政府、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信用环境建设、税收优惠、监管环境、利率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好做优。引导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拓展力度,大幅度增加农村金融的供给。逐步改变农村金融卖方市场的现状。通过建立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产品市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树立“管理也是资本”的理念,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将经理人员的业绩与薪酬挂钩,鼓励经理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改善经理人市场环境,鼓励经理人按照市场规则流动。通过经理人市场的力量,迫使经理人为公司创造价值。三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
  四、协调配合,严格监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试点的各项组织工作,严格把关,加强监管。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以县为主,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有关部门要建章立制,落实监管责任。市发改委(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市工商部门要把好市场准入关,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一律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要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依法经营。审计机关经授权可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进行必要的审计。应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唯一开户行,并委托该银行监测其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告。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市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认定高利贷违法行为;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查处;市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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