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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城中村拆迁改造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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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09〕12号
【发布日期】 2009-02-15
【实施日期】 2009-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城中村拆迁改造计划》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工作迎接建国60周年的实施意见》(石办发(2009)2号),按照“统筹考虑、有序推进、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经各区申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市政府研究同意,确定了2009年城中村拆迁改造计划,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内五区和高新区要提高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主导作用,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积极监督、指导、协调辖区城中村抓好招商引资、规划编制、手续办理、拆迁安置和回迁房建设等工作,确保各城中村顺利实施拆迁改造。
  二、市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严格按照《石家庄市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方案》(石政发(2009)2号)要求,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承担拆迁改造任务的开发企业,要强化遵章守规意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报建程序要求,积极主动地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拆迁许可等各项建设手续,在合法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城中村拆迁改造任务。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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