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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停东部新城范围内户籍变动和房屋产权转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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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其他机构  福建省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1-23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停东部新城范围内户籍变动和房屋产权转让工作的通知
  榕政办〔2009〕14号

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仓山区政府:
  经市政府研究,现就继续暂停东部新城范围内户籍变动和房屋产权转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由市公安局负责,继续暂停仓山区螺洲镇、城门镇、盖山镇等三个镇辖区内所有村集体土地上的户口迁入和分户审批。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包括离婚)、辞职、下岗、退休、退职以及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2、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辞职、下岗、退休、退职回原籍的,不享受东部新城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3、上述三个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户籍变动不影响东部新城拆迁补偿安置,公安机关可予办理,如购买东部新城内成套商品房、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等。
  4、由市房管局负责,继续暂停仓山区螺洲镇、城门镇、盖山镇等三个镇辖区内所有村集体土地上有产权房屋的产权转让、变更审批和登记。
  5、暂停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特此通知

  2009年01月23日

失效日期: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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