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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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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浙江省  
【发文字号】 杭国资营〔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20
【实施日期】 2009-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开展预算管理工作,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的组织、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所属的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货币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各方面的总体计划,并按出资人的要求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附表及编制说明书。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报告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资本运营、现金流量等重要事项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是确保企业预算年度内目标利润实现的重要措施,是强化资本、人本、成本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的有效工具。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控制)工作,完善全面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程序,向市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报送年度全面预算报告。
  第九条 市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依据本办法对所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工作组织

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全面预算工作,建立相应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企业内部成立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其成员应由企业经营班子以及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任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预算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制定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三)审议本企业全面预算方案和全面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全面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六)落实出资人和市国资委有关预算管理的要求。
  第十二条 预算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机构,由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在预算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
  市属国有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的布置、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负责下达经预算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或相关机构)批准的全面预算指标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预算执行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审核编制本企业全面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委员会审议;
  (五)协调解决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对本企业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按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预算执行单位执行结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和控制子企业、基建项目等为全面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全面预算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全面预算方案。
  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全面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全面预算编制

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及资金流量为核心指标,结合各自的经营特点,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的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国资委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明显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条件、发生过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合理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除政策性因素外,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出借资金、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适当压缩融资预算规模;担保余额超过净资产50%或发生因担保履约责任已形成重大损失的市属国有企业(除投资类市属国有企业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对非国有企业的担保预算和出借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避免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预算委员会及预算管理机构先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和要求;
  (二)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预算总体目标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后,上报本单位预算目标和方案;
  (三)市属国有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反馈给有关执行单位修正;
  (四)在有关执行单位修正的基础上,市属国有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编制企业预算方案,报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全面预算目标对企业预算方案进行审议,并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全面预算需经市国资委审议批准;
  (五)全面预算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后,各预算执行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后执行。

第四章 全面预算报告

  第二十一条 全面预算实行分级汇总、逐级上报的编报程序。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下属二级国有企业全面预算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向国资委上报全面预算报告;二级国有企业负责向相关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报送全面预算报告;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全面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国有企业报送。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在每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全面预算报表;
  (二)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或总会计师)、预算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市属国有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市属国有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市属国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市属国有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销售成本、人工成本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
  (五)市属国有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市属国有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出借资金、担保等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市国资委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对年度全面预算报表编制及全面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说明书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
  (三)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全面预算执行与监督

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全面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出借资金、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全面预算报告和分析制度,对影响全面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全面预算审计,发现并督促整改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全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全面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半年度、年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应当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函形式分级上报。执行情况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半年度、年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表;
  (二)执行情况说明;
  (三)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认真总结年度全面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全面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六章 全面预算调整与决算

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全面预算编报程序和要求,在每年9月底前将全面预算调整报告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在年度终了,应当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全面做好财产与账务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正确结转损益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口径、方法和要求,认真编制全面预算决算报表,以保证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年度全面预算决算报表的真实可靠、客观公允,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全面预算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随全面预算决算上报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全面预算编报程序和要求,在每年4月底前将全面预算决算报告及时上报。

第七章 奖 惩

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负责人和预算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全面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应对所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的组织、布置、编制、上报、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全面预算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质量评估,市国资委对质量评估成绩优秀的市属国有企业将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不按时上报全面预算报告或者上报全面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全面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市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将责令整改。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全面预算报告与内部全面预算不符的,市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的年度全面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应向市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除影响当年企业全面预算报告质量评估成绩外,市国资委将给予警示。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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