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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黑龙江省  
【发文字号】 伊环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08
【实施日期】 2009-0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伊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  伊环发〔2009〕3号

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要求,各辐射工作单位应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按时完成本单位年度评估工作。各辐射工作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于1月20日前上报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站。
  二、加强节日期间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各辐射工作单位要将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专人负责,避免发生辐射污染事故。
  三、各辐射工作单位将个人防护用品及放射源标识购置情况连同年度评估报告一并报送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站。
  联系人:刘 冰
  联系电话:3648581  13039669990
  邮箱:lb0207@126.com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  附件:年度评估工作安排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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