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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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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锡地税函〔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07
【实施日期】 2009-0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锡地税函〔2009〕4号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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