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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失业预警切实做好就业稳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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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其他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文字号】 南劳社字〔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7
【实施日期】 2009-0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失业预警切实做好就业稳定工作的通知
  南劳社字〔2009〕1号

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积极应对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对就业形势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做好失业预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4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宁市失业预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5]225号),现就加强失业预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失业预警和调控,主动做好就业稳定工作
  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已对我国部分省市的就业形势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准确掌握和判断世界金融危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我市就业形势的影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失业预警和调控,主动做好就业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要采取相应措施,超前预警,适时调控,减少或避免在短期内、大范围集中产生失业人员的情况出现。
  二、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为重点,完善失业调控、预警机制
  严格执行桂劳社发[2005]43号和南府办[2005]225号两个《通知》要求,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为工作重点,切实落实《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的规定。
  (一)严格控制企业裁员范围。凡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企业裁员范围。
  (二)实行规模裁员报告制度。企业实施一次性裁员达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严格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如下程序:
  1.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
  2.企业提出裁员方案;
  3.企业将裁员方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建立企业裁员动态重点监测报告机制。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了解并掌握经济波动期企业裁员引起失业状况变化的趋势,以便有针对性的预防和调控失业。特别要注重收集重点行业(如机械制造业、糖业、建筑业),重点企业(如烟草、石油、各县、区、开发区支柱企业)从业人员岗位缺失信息,分析流失原因和流失趋势,列出清单,采取具体措施予以应对。
  (四)严格执行数据上报制度。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严格按照要求上报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当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等失业预警主要指标数据。规范数据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为准确界定失业预警安全区和风险区,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提供科学、及时、准确的信息保证。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上报《失业预警情况表》。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将各县、区上报的数据汇总,并于每月结束后8日内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失业风险区形势。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按桂劳社发[2005]43号《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进入失业风险区的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化解风险,稳定就业形势。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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