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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部分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入实行市与区县分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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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8〕119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实施日期】 2009-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部分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入实行市与区县分配的通知
沪财预〔2008〕119号

有关区县财政局、规划局:
  为了规范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管理,结合目前部分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管理已下放有关区县管理的现状,本着事权和财权相一致的原则,经研究,对相关收费收入市与区县分成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嘉定区、青浦区、南汇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的规划局为所在区县本通知所限定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执收主体。在对外提供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时,收取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二、区县规划局执收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具体项目仅限1:500、1:1000和1:2000地形图及电子地形图。收费标准执行《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本市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8]12号),以后若遇收费标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对应标准执行。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区县规划局向区县财政局办理购印手续。
  四、区县规划局执收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入在市与区县之间按2:8比例进行分成。
  五、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缴入市和区县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核拨。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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