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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冰封枯水期水资源保护预防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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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黑龙江省  
【发文字号】 伊环发〔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实施日期】 2009-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伊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冰封枯水期水资源保护预防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预防发生水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省环保厅转发了松辽水系保护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加强冰封枯水期水资源保护预防水污染事故的通知》(松辽水系组[2008]4号),提出了做好冰封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为使此项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和做好我市冰封枯水期水资源的保护,预防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做好冰封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水环境质量关系流域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适逢今冬我省将承办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确保冰封枯水期水环境安全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冰封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工作,树立危机意识,增强责任感,提高认识,强化管理,防止水质恶化和水污染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冰封枯水期水环境安全。
  二、认真组织强化对污染隐患排查及监管
  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沿河及重点区域强化检查和管理,重点检查重点源企业及饮用水源地周边污染隐患,对存在问题逐一分析、及时处理,对有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限期治理,对重点部位进行监控,跟踪落实情况,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提请同级政府实行关停并转。
  三、做好水污染防范应急准备
  各县(市)、区要不断完善水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指挥系统。认真执行值班制度,畅通联系渠道。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强化管理,明确责任,对突发环境事件,力争不发生,发生能控制,要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事故污染物进入地表水体,绝对不能进入我市所辖的黑龙江、汤旺河、呼兰河流域。
  四、做好工作报告及监督检查
  请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通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并将工作部署及检查情况,于2009年1月14日前报市环保局污控科。市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和重点风险源的后督察专项行动。
  联系电话:3647783   联系人:王福生 王东军
  电子邮箱:伊春环保办公网内部邮件污控科或ychbjwkk@163.com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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