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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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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12-23
【实施日期】 2009-1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23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下列四件地方性法规、决定:

      一、《重庆市公证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三、《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1999年12月1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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