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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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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0-01-17
【实施日期】 1980-0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经济法

福建省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办法

      (1979年12月24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1980年1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编者注:本办法被2000年7月28日通过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

 

      福建省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国营企业(简称“华福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属福建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为了加速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本公司举办债券投资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公司债券定名为“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

      二、本公司发行债券,采用记名和不记名两种形式。

      三、本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五百元、五千元、五万元三种,投资人可随时认购,金额不限。

      四、本公司债券的利率,八年期为年息六厘,十年期为年息七厘,十二年期为年息八厘。每年付息一次,于次年1月份结算支付。债券期满后发还其本金。利息不缴纳所得税。

      五、本公司发行债券,实行保本定息,认购者不负盈亏责任。

      六、本公司债券,委托福州中国银行为总代理;在香港委托香港中国银行和接受本公司委托的其它银行,代理发行和还本付息业务。

      七、凡以外币认购债券者,其汇率以当天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准。

      八、本公司债券利息和本金全部以人民币付还。

      九、本公司对记名债券负责保密。记名债券如需转让,须报本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记名债券如要印鉴,可将印鉴留交本公司备验。记名债券和印章如有遗失或损毁,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向本公司办理挂失手续,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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