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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2009)292号
【发布日期】 2009-07-19
【实施日期】 2009-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本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庭、行装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院领导批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行装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章)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九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委托管理,规范刑事案件委托鉴定中的一般程序与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时,应向司法委托室移送如下材料:


一、《刑事案件委托鉴定移送表》(附件1、从内网司法委托室目录下载);


二、卷宗及移送材料签收单。





第二条 司法委托室收到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移送的材料后,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阅卷并提取鉴定机构需要的材料;


二、填制《对外委托鉴定审批表》(附件2),选定鉴定机构;


三、拟撰写《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书》(附件3),报部门领导审批;


四、领导批准后,向鉴定机构移送《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材料;


五、办理鉴定费、差旅费及鉴定人出庭费等费用的借款、支付、报帐等事宜;


六、确定鉴定的时间、通知相关单位人员、申请派车、协调相关事宜等;


七、鉴定过程中,对鉴定程序、实体进行监督;


八、鉴定结束,取回鉴定报告、鉴定材料并移送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


九、委托鉴定材料归档。





第三条 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向司法委托室移送材料后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办理提审的相关手续(被告人、同仓犯等);


二、与一审法院刑庭及该案一审法官联系要求配合鉴定工作。





第四条 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与司法委托室协同的情形:


一、前往被告人(同仓犯)羁押或曾经羁押、工作、生活、家庭等地点进行调查取证时;


二、通过看守所管教调查取证时;


三、鉴定人出庭时;


四、需要协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附件1:《刑事案件委托鉴定移送表》(略)


附件2:《对外委托鉴定审批表》(略)


附件3:《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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