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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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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民四他字(2007)第29号
【发布日期】 2008-08-15
【实施日期】 2008-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2007]103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授权你院指定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200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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