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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陕西法院网发布信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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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陕高法(2008)82号
【发布日期】 2008-04-28
【实施日期】 2008-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经院领导批准,我院所属的原陕西法院网已于近日正式加入中国法院网(地址:http://sxfy.chinacourt.org/),成为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并由政治部宣教处负责管理。为进一步加大对本院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网站管理,严格和规范信息发布,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院内成立网站编辑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任编委会主任,宣教处负责人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编委会委员。编委会下设编辑部,负责全院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第二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信息的审查,并确定一名同志为专职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撰写工作。





第三条 以下内容的文字信息、新闻报道和图片均可在网站发布:


1、上级领导来本院视察、调研等活动的信息;


2、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工作会议、院党组和院内其他重要会议的信息,工作总结和报告,《陕西法院工作快报》;


3、本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活动及讲话;


4、案件审判和执行的信息;


5、法院改革以及《陕西法院工作简报》、《三秦审判》的有关内容;


6、有关全省法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等;


7、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先进典型的报道;


8、院领导和其他人员的理论研究文章、调研文章、心得体会等;


9、各部门认为比较重要的工作信息;


10、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四条 所有需要发布的信息,应充分考虑新闻性,尽量避免公文化和程式化,并注重时效,一般应在重要会议或活动结束后2日内向网站提供。





第五条 信息的审查


本规定所列信息,须按照以下程序经审查后,方可对外发布:


1、上级领导来本院视察、调研活动的信息,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工作会议、院党组和院内其他重要会议的信息,本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活动及讲话,工作总结和报告,《陕西法院工作快报》,均由办公室审查同意后予以发布。特别重要的内容,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同意。


2、法院改革以及《陕西法院工作简报》、《三秦审判》的有关内容,有关全省法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均由研究室审查同意后予以发布。


3、案件审判和执行的信息由承办该案件的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予以发布;


4、队伍建设、先进典型、其他工作的新闻报道,由编辑部负责同志审查后予以发布。新闻媒体关于全省法院工作和案件审判的报道,由网站编辑人员选择并直接转载。


5、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信息,由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审查同意后予以发布。


6、属于个人的理论研究文章、调研文章、心得体会等,由撰稿人联系交由网站编辑部发布,并实行文责自负。


7、各部门需要发布的工作信息,由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予以发布。


8、院内局域网上已经发布的信息,由网站编辑部工作人员选择其中有价值的信息予以转发。





第六条 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要符合发布要求,质量较高,文字通顺,准确无误(具体可参照《陕西法院网编发稿件操作细则》执行)。同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法律规定和工作纪律以及宣传纪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网站编辑有权进行修改后发布或者拒发。





第七条 所有需要发布的信息,均需提交电子文档,并附审核人签字的纸质文档交网站编辑部存档。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编辑部成员名单






主 任:谭晓峰


副主任:李滨先


编 辑:张 娅 张 颉 张慧颖


联系电话:85558917(传真) 85558307


邮箱:sxfyw2008@163.com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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