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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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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1-28
【实施日期】 2007-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有效缓解西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来源短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经中央组织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目的

当前,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在面临着法官短缺问题的同时,还大量存在法官承担过多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导致法官任务繁重、压力过大、精力分散、不能专心于审判的现象。在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就是要结合法院人员分类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针对西部地区法院内部大批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人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无法更好地分担法官审判工作压力的现实状况,在审判法官与书记员之间设立“法官助理”职务,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案件各项辅助性工作,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三者之间分工负责,形成一种新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助手,帮助法官分担部分审判辅助职能,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和时间专心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从而达到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西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短缺所造成的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范围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等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各垦区人民法院,均应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

三、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有关政策

2004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正式确定在全国18个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经中央组织部同意,此次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依照《试点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鉴于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具体作出以下政策调整:

1、法官员额暂不确定。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应与确定法官员额、开展法官选任相结合。考虑到西部地区法官短缺的特殊情况,在西部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主要目的是为审判一线的法官配备助手,以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因此,在法官助理制度试点过程中,各试点法院可暂不确定法官员额,以保持西部基层人民法院现有法官数量的相对稳定,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2、法官助理的来源。在西部地区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是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招录一些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但是尚未通过司法考试、暂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待其试用期满后任命为法官助理。聘任制书记员一律不得任命为法官助理。

3、法官助理的学历条件。法官助理的学历条件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考虑到目前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确定,法官助理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法律大专文化程度。

4、法官助理的职责。法官助理在审判法官指导下,主要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

5、法官助理的员额。试点法院在选任法官助理、确定法官助理员额的同时,要科学合理地考虑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数量构成比例的总体布局,确保有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四、西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

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应当在2008年上半年正式启动。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与所在地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提前做好思想动员及各项准备工作。西部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成立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研究、指导和经验总结,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运行情况。

各试点法院应当根据《试点意见》,结合本法院审判任务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调研,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西部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将本地区的实施方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实施方案确定后,要通过公开、公正、择优的方法选任法官助理。在选任过程中,要明确标准,严把进人关,坚决杜绝滥进人、放宽条件任命法官助理的现象。同时,在审判方式改革精神的指导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各试点法院要重视案件的繁简分流,积极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职能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将编辑《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简报》,以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五、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

在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是我国法院审判制度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人民法院的整体发展将产生重大而长远的影响。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试点法院党组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动员教育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为顺利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创造良好的思想氛围和运行环境。

(二)各试点法院要注意分析本院具体情况,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备比例及法官助理的管理模式,进行大胆的探索和尝试。

(三)在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过程中,各试点法院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修正错误,把此项改革积极、稳妥地引向深入。对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汇总,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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