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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暂时不予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法律效力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7)6号
【发布日期】 2007-06-08
【实施日期】 2007-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徐雪梅申请承认香港法院离婚判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尚未就相互承认生效判决达成相关安排。对于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暂时不予承认为宜。你院在裁定不予承认该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时,应告知当事人可向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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