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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区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等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7)92号
【发布日期】 2007-04-28
【实施日期】 2007-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481号令颁发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全区诉讼费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62号),明确规定了相关诉讼收费标准。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诉讼收费的有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交纳标准、司法救助、管理监督等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减轻社会诉讼负担。各地物价、财政、人民法院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关于全区诉讼费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62号)的有关规定,熟悉相关条文,掌握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诉讼收费管理工作。





二、做好诉讼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地人民法院要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公示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政策。收取诉讼费用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诉讼收费的公示和监督检查


收费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收费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今年收费年审工作,对本地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按规定程序及时核发《收费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督促法院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诉讼收费问题,对发现的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依法处理。


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诉讼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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