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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发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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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16
【实施日期】 2006-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透明度,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对制发和公开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对审判、执行工作作出的具体规定或意见,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事项如何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或答复。





二、制定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由相关各庭、处、室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经研究室协调后,报相关业务分管副院长批准。


本院主办的公、检、法、司等部门会签文件的立项,参照前款办理,但对下级法院的请示答复除外。





三、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庭、处、室负责起草。经调研、讨论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稿送研究室作规范性处理后,由起草部门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核。





四、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对全省法院审判、执行有约束力的会议纪要也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会签文件经过研究室审核后,由分管副院长签发。分管副院长认为有必要时,应提交院长审签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各审判业务庭、处、室不得制发对全省法院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由原起草该文件的庭、处、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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