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关于扩大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请示》(沪高法办[2006] 7号)收悉。
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问题,我们已在2005年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办[2005] 415号)中作了规定,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执行案件的正卷,经研究,我们认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查阅。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