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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干警健康津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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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1-19
【实施日期】 2006-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33号)的相关内容,请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干警健康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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