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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  
【发文字号】 粤司(2005)216号
【发布日期】 2005-09-23
【实施日期】 2005-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各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省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司[2005]141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






社区矫正是我国行刑制度、方式的重大改革,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确保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两院两部《通知》要求,认真总结我国特别是我省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在坚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区别对待,学习借鉴第一批试点省(市)的有益做法,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和广东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不断促进我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富裕安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矫正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又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途经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坚持专门化机关管理与社会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具体实施、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依法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三)坚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与提高效能的原则。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个方面要结合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地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公正、有序地开展。





三、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省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广东省正式户口并长期居住在本省试点地区的下列五类人员: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四、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政法委组织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一)省级成立“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省法院、检察院、省维稳及综治办、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委办、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统一部署、指导和推进社区矫正试点的各项工作,协调工作中所涉及的政策及法律问题,并根据社区矫正的性质、特点和要求,明确政法各部门的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督促、检查、指导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及时向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承担日常工作事务等。待条件具备时设立广东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机关,由省司法厅归口管理。


(二)市、县(市、区)可参照省级社区矫正组织模式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三)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街道(镇)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公安、司法、社会事务办、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五、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工作中,将宣判、宣告后的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进一步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违法假释、违法保外就医、量刑畸轻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对违法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对犯罪案件予以法律追究,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对象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警告、治安处罚或建议原批准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五)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七)编制部门要根据试点工作的发展情况,适时为各级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立户定编。


(八)财政部门要充分保障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期间的经费开支,并及时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九)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做好在校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依法保障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


(十)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组织志愿人员与矫正对象结成帮教对子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十一)卫生部门对矫正对象的身体、病情予以检查、监督,出具医疗意见,进行心理矫治。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基层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试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为司法所、派出所、社会事务办等部门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为社区矫正试点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六、工作队伍


在街道(乡镇)一级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公安民警、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协助司法所人员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





七、工作内容


(一)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援助、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


(三)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组织他们参加灵活、适量的社会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四)对身体、生活、家庭等有特殊困难的矫正对象进行适当帮助。及时为经济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八、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四)教育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五)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属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相关责任。


(六)考核奖惩制度。对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鉴定情况给予表扬、物质奖励、警告、减刑、收监等行政或司法奖惩;对在服刑期限内重新违法犯罪或又发现余罪的矫正对象,及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要及时制定法律文书转递、矫正对象交接、安全防范、外出请销假等方面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九、试点安排


(一)试点时间:从2005年5月初开始。


(二)试点单位:在广州、深圳、江门三市各选定两个区及湛江市赤坎区先行试点。


(三)工作进度:


1、准备阶段(2005年5月初至7月底):(1)成立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2)宣传发动,利用各新闻传媒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宣传报导,取得社会的了解和支持;(3)制定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4)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制定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流程,初步形成工作机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实施阶段(2005年8月初至2006年4月底):召开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试点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确定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台帐;正式实施社区矫正。


3、总结阶段(2006年5月初至8月底):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查找不足,为扩大试点做准备。认真梳理试点工作中与法律、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十、工作要求


社区矫正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分别出台工作意见和相关文件,明确各自职责。试点地区的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项工作纳入维稳及综治考评体系,从政治、思想、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要定期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社区和村一级党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组织和协调社区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宣传,把握方向,统一口径,引导新闻媒体正面宣传,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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