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思茅市、保山市、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民四他字(2005)第24号
【发布日期】 2005-06-29
【实施日期】 2005-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报[2005]20号《关于报请指定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思茅市、保山市、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八个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5年6月29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