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规定及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杜绝挤占、挪用建设工程劳保费和擅自冻结、划拨建筑企业职工劳保费现象的发生,保证建筑业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现将加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领导和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要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要强化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识。要深刻认识市政府第25号令,对落实十六大报告关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的精神,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建筑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执行市政府第25号令。
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向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缴纳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不得挤占、挪用、扣减劳保费。
建设工程劳保费收取,应按市建委、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调整的通知》(大建价发[2003]60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
编制施工图预(结)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时,按税前造价之和的3.2%计取劳动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预(结)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中,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拒缴、少缴、欠缴或挪用、挤占、扣减劳保费的,要按市政府25号令第十八条进行行政处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据市政府25号令第十八条规定,交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应按市建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拨付和调剂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02]139号)文件规定,拨付给完成该工程产值的总包建筑企业,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接受统一监管。建筑企业应按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行联合下发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使用规定》(大建劳保发[2003]81号)规定要求,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和支付有关政策性补贴,不得扩大范围和挪作它用。违者,按市政府25号令第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属社会保险费用性质。是国家在工程造价构成中为建筑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设立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是建筑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保费。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冻结和划拨,要确保该项资金存储安全、流向合理、用之于民。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擅自冻结、划拨者,按违纪论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处分。
五、各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机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检察院、市建委、市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廉洁自律工作的规定》(大建委发〔2003〕64号)认真工作,做到勤政、廉洁、自律、依法足额收取,按规定拨付使用。对违纪和失职、渎职的,按市政府2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监察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公安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