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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李增亮同志全国模范法官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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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3-07-26
【实施日期】 2003-07-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增亮同志,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蓝田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90年7月西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后,自愿到条件十分艰苦的蓝田法院鹿塬法庭工作。

13年来,李增亮同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坚持“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长期扎根基层、安心基层,默默无闻、爱岗敬业,勤政为民,身残志坚、无私奉献,忠实履行了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长期超负荷的工作和艰苦的环境,使他身患关节炎、慢性胃炎等疾病,1994年又患右股骨头坏死症,他默默忍受着病痛,始终带病坚持工作在审判第一线。他在双腿肌肉严重萎缩,无法行走卧病在床的情况下,仍情系审判,心系百姓,趴在病床上起草裁判文书,整理庭审材料,开通家庭热线为群众进行法律咨询,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13年来,李增亮同志严肃执法、公正裁判,不为人情所动,不被利益所驱,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经他审理或参与审理的案件,没有一例群众投诉缠诉,件件都是“铁案”。他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善于把最新司法理论与基层司法实践,现代司法理念与优良司法传统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司法为民。

李增亮同志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谱写了一曲人民法官秉公办案、无私奉献的壮丽凯歌,在社会上树立了人民法官清正廉洁、公正司法的高大形象。李增亮同志模范行为和高尚品格,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典型意义,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法官优良的政治业务素质、崇高的职业道德情操、顽强的拼搏精神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是新时期人民法官的优秀代表,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是广大法官特别是青年法官学习的榜样。

为表彰先进,宏扬正气,根据《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决定授予李增亮同志全国模范法官称号。

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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