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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大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曙光集团公司、江苏曙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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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3-02-09
【实施日期】 2003-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二立他字第13号报告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晋立民函字第7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江苏曙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曙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与山西大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本案所涉合同名称虽为供货合同且系通过招标形式订立,但合同约定了曙光公司所供标的物热网加热器、疏水冷却器的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热网设计和运作条件、设计情况、设备性能、设备材质等均系按照大同公司提供的《技术协议》的特殊要求,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进行制作和交付的特定产品。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本案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定为承揽合同。鉴于当事人在供货合同中关于“凡因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交签约地或履行地工商部门仲裁或人民法院解决”的约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为无效约定。本案当事人之间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争议,依法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权。曙光公司所在地是其完成主要承揽工作的地点,故应确定该公司所在地(姜堰市)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既不是其受理的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也不是本案合同履行地,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鉴于本案跨省域,且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并在接到本通知后三十日内将案件移送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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